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契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在扩建、改建工程中,应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应事先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指施和施工作业指导书。
6、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特殊要求。
3)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8、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法律法规。
9、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契合设计要求。
10、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标志的铭牌,并应在铭牌上标明防爆合格证号。
1.1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 3836.15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器设备》GB 12476的有关规定。
1.2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1.3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41.4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引入连接后,应保持电缆引入装置的完整性和弹性密封圈的密封性,并应将压紧元件用工具拧紧,且进线口应保持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圈和金属垫片、封堵件等应齐全,且安装紧固,密封良好。
1.6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醒目的特殊标志。
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6 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合深度: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应间隙均匀、无摩擦,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应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应无松动和锈蚀,接线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应无松动和锈蚀,接线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4.2 进入通风、充气系统及电气设备内的空气或气体应清洁,不得含有爆炸性混合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4.3 通风过程排出的气体不宜排入爆炸危险环境,当排入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时,应采取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吹出的措施。
4.4 通风、充气系统的电气联锁装置,应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程序正常动作。在电气设备通电起动前,外壳内的保护气体的体积不得小于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最小换气体积与5倍的相连管道容积之和。
4.5 运行中电气设备及通风、充气系统内的风压、气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6 运行中的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内部的火花、电弧,不应从缝隙或出风口吹出。
油浸型“o”电气设备的安装5.1 油浸型“o”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3 电气设备的油箱、油标不得有裂纹及渗油、漏油缺陷。油面应在油标线 排油孔、排气孔应通畅,不得有杂物。
6.1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3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关联电气设备产品铭牌的内容应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及有关电气参数;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GB 3836.18的有关规定;
2 直接与外部供电系统连接的电源变压器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契合设计要求。
6.3 独立供电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池型号、规格,应符合其电气设备铭牌中的规定,不得改用其他型号、规格的电池。
6.4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关联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以及要求的参数,应契合设计要求。
7.1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 设备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性粉尘环境相适应;
5 设备的外壳接合面应紧固严密,密封垫圈应完好,转动轴与轴孔间的防尘密封应严密,透明件应无裂损。
7.2 设备安装应牢固,接线应正确,接触应良好,通风孔道不得堵塞,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要求。
7.4 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安装在爆炸粉尘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Ⅲ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7.5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保护设施的调整和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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